往來款長期掛賬現象應引起重視政府采購行為亟需規范
政府采購是指各級政府為從事日常的政務活動或滿足公共服務的目的,利用國家財政性資金購買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按照包頭市政府采購的相關規定,采購資金在3萬元以上的貨物、服務和10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均屬于政府采購范圍,必須實行政府采購。
達茂旗審計局在開展2017年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過程中發現,個別基層行政事業單位、蘇木鄉鎮對列入政府采購目錄的貨物、工程和服務項目,未按照規定執行政府采購,成為政府采購監督的盲區。之所以出現這一現象,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個別部門、單位領導的重視程度不夠,執行政府集中采購制度的意識淡薄,對政府采購法規不學習、不熟悉,影響了政府采購制度的順利實施。二是個別部門、單位嫌麻煩,顧慮政府采購的申請、批復環節的時間影響項目進度,有意規避政府采購手續,還有的將項目交由指定企業或個人實施,將項目化整為零,拆分實施,規避政府采購手續。三是個別部門、單位雖然辦理了政府采購手續,但是詢價和競爭性談判走過場,還有的先自行采購后補手續,導致政府采購流于形式。四是對于違反《政府采購法》規定的行為,紀檢監察、財政等監督部門多以責令改正為主,對具體責任人處罰力度較輕,震懾力不夠。
針對上述問題,審計建議采取以下措施切實加以解決:一是政府采購主管部門及其監管機構要進一步加大政府采購法規的宣傳力度, 提高各部門、各單位領導及相關人員對政府采購工作重要性的認識。二是各部門、各單位要不斷完善相關采購制度,明確責任人,堅持按采購程序辦理,在詢價和競爭性談判到位的情況下,按照“物美價廉”原則確定中標單位,實施具體采購。三是有關監管部門要進一步加大監管力度,規范政府采購程序。財政部門要按照《政府采購法》的相關規定,對政府采購活動進行預算管理、信息管理、支付和投訴管理,規范采購程序,確保政府采購工作有序進行。四是要進一步加大處罰問責力度。紀檢監察、財政、審計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政府采購行為的事中和事后監管,發現問題及時查處。要逐步建立跨部門的政府采購協作監管機制,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問責力度,維護法律嚴肅性和權威性。(達茂旗審計局 劉春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