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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運用稽查方式加強反避稅工作


            在線資訊中心頻道:2015年12月24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深化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對稅務稽查工作提出建立健全案源管理制度的要求,并計劃在2016年普遍推行“先開展案頭風險分析評估查找高風險納稅人再開展定向稽查”的模式。在此背景下,國家稅務總局于2016年5月19日通過稅總發〔2016〕71號文件發布《稅務稽查案源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試行辦法),圍繞如何確定高風險納稅人等制定了具體措施。

            中國近年來通過深度參與BEPS系列行動,不斷加強反避稅工作。反避稅,稅務稽查也是稅務機關重要的常規手段之一。實踐中,稅務機關常將反避稅與稽查案源相結合,通過稽查采集涉稅信息工作,分析處理稽查對象的綜合財務、納稅情況資料,識別納稅人的潛在問題,從而確立稽查和反避稅調查對象。BEPS項目中,有關信息透明度的升級,將對稅務稽查的案源選擇產生深遠影響。

            根據試行辦法,自2016年7月1日起,稅務機關將從10種渠道搜集線索確定高風險納稅人,包括納稅人自行申報的稅收數據和信息,以及稅務局在稅收管理過程中形成的稅務登記、發票使用、稅收優惠、資格認定、出口退稅、企業財務報表等涉稅數據和信息;稅務局風險管理等部門在風險分析和識別工作中發現并推送的高風險納稅人風險信息;上級機關通過督辦函、交辦函等形式下發的督辦、交辦任務提供的稅收違法線索;檢舉人提供的稅收違法線索;受托協查事項形成的稅收違法線索;專項情報交換、自動情報交換和自發情報交換等過程中形成的國際稅收情報信息;稽查局執法過程中形成的案件線索、處理處罰等稅務稽查數據;政府部門和社會組織共享的涉稅信息以及稅務局收集的社會公共信息等第三方信息等。

            值得注意的是,試行辦法列舉的案源信息收集渠道中包含了“專項情報交換、自動情報交換和自發情報交換等過程中形成的國際稅收情報信息”,此外試行辦法規定稽查局應按規定收集和整理國際稅收情報信息和第三方信息等涉稅數據。這意味著,國際稅收情報信息將成為稽查案源信息的一個重要來源。

            2014年,中國為OECD開展BEPS項目和信息自動交換工作進行了背書。2015年12月,中國成為第77個簽署《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之多邊政府間協議》的國家之一,標志著中國將有權與其他締約國或地區交換有關海外賬戶的廣泛信息,包括賬戶余額和受益者名字。2015年7月1日,中國批準《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自2016年2月1日起在中國生效),意味著中國政府可以與美國、法國等其他締約國之間自動交換稅務資訊,并可以從其他伙伴國中獲取本國成員在對方國家的逃、漏稅信息。2016年5月12日,中國又簽署了有關《轉讓定價國別報告多邊主管當局間協議》。這也是落實BEPS項目第13項行動計劃,即要求跨國企業根據統一的模板向相關政府提供其在全球范圍內的收入、經濟活動以及納稅分配情況。根據該協議,簽署國的大型跨國企業集團將向本國稅務機關提供轉讓定價國別報告信息,按計劃2018年這些信息將可以在協議簽署國中交換。

            一系列信息披露多邊協議的簽署,既有助于中國稅務機關實施轉讓定價調整,也有利于中國稅務機關采集涉稅信息,確定稅務稽查對象以及對稽查案源的進一步處理(依據現行法律法規,試行辦法規定涉及特別納稅調整的事項將移交反避稅部門處理),從而將稽查案源與實施反避稅相結合。

            除國際稅收情報信息外,上述案源信息中還包括稅務機關收集的第三方信息。近年來發布的有關中國稅務機關對非居民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進行的納稅調整案例中,稅務機關多從公開渠道如證交所網站披露的股權交易信息中獲得線索,確定檢查對象。對此,企業包括非居民投資者應予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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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時間2022-03-13 11:27:41【至頂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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